为加强学校教学设备管理,确保学校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妥善保管,正常使用,在现代化教学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益,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:
(1)学校配置的笔记本电脑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,其产权归学校所有,学校必须进行财产登记,纳入学校公共财产统一管理。
(2)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,享有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权和保管权。学校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只限于教职工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(3)如教职工调离本校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,学校将及时收回为之配置的笔记本电脑。
(4)笔记本电脑在保修期内硬件出现故障,学校负责与经销商联系,一切按经销商和厂方所承诺的服务执行。保修期外硬件维修,由学校鉴定后负责联系维修。不论什么情况,维修费由教师个人负责。
(5)因个人保管不善,导致笔记本电脑遗失,则教职工个人应及时购买同档次笔记本电脑予以赔偿,保证教学需要。
(6)学校每学期要对所配备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核查验证。如发现将学校配备的笔记本电脑被变卖,学校将按原采购价追缴变卖款并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。
(7)笔记本电脑由教师个人保管并负责其安全。在工作时间内,是教育教学办公电脑,教师应经常性使用笔记本电脑上课,创作课件及办公管理等。工作时间内,不得将笔记本电脑用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(如聊天,玩游戏,炒股,看电影电视等);工作时间之外,严禁利用笔记本电脑浏览、传播不健康的网页或文件、电子邮件,传播病毒、攻击学校服务器等,由此造成的网络故障或电教设备损坏由当事人负责。一经发现,学校将给予相关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,情节严重、触犯法律的将送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8)笔记本电脑属于贵重教学设备,在使用过程中,要依照注意事项和管理规定使用,注意清洁卫生,悉心爱护,禁止私自拆装,防火防盗,做好病毒及安全防护工作;注意易损、保质期短的硬件的使用保养。任何人未经同意,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电脑。如因未按要求使用或野蛮操作等损坏笔记本电脑及其附件(电源线、电池、光驱等),责任自负。
(9)学校笔记本电脑由教导处统一管理。发现违规现象,及时作好记录,由学校予以处罚,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