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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学章程

2011年09月20日 16:45:37 来源:邛崃市平乐白沫江学校 访问量:1596

第一章   总  则


          
 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规范办学行为,大力推进素质教育,提高教育质量,努力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,促进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   第二条 学校隶属邛崃市教育局,是一所公办的全日制标准化学校。学制九年,小学六年,初中三年。
   第三条 学校名称:邛崃市平乐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,又名白沫江学校。学校地址:邛崃市平乐镇茶马大道。
   第四条 学校以“和谐、进取、超越”为校训,以“争创成都市一流窗口学校”为办学目标。
  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: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“三个代表”为指导思想。面向全体学生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。学校还要不断促进教师转变教育观念,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,改善教育环境,全面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素质,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二章   行政管理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六条 学校校长由邛崃市教育局任命,校长为学校的法人代表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即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。
      第八条 校长的权力
          (一)决策权。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对学校教育、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。
          (二)人事权。校长有权向教育局建议任免学校中层干部;有权对教职工进行调整和聘用,并报邛崃市教育局审批或备案。
          (三)奖惩权。校长对在教育、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、教职工进行奖励;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、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。
          (四)财经权。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,决定学校内部布局、基建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、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。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。
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九条 校长的义务
 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,遵循《宪法》和《教育法》确定的原则,认真开展教育教学工作。依法保护师生权益。
 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、检查、监督和指导。
  按照教育法规办学。实施素质教育。开齐、开足、上好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,减轻学生过重负担,防止学生的流失。
 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。
  搞好校园校舍、教学设施、设备建设与管理。
  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伤害事故发生,保证人身安全。
 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,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。勤政务实,廉洁自律,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。
  第十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,由邛崃市教育局考察、任命。副校长对校长负责,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一条 学校设教导处、德育办、总务处、办公室等职能部门。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、教学工作及学校教育、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。德育办具体负责学校的德育教育及校园管理工作。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。办公室负责日常的接待和宣传任务。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,副主任1--2人。
  第十二条:学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,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,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,对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。
  第十三条: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。大会每届任期三年,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。在特殊情况下,教职工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  教职工代表大会,参与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,讨论学校计划、总结和改革方案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评议干部,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工作。
  第十三条:少先队、团组织是党组织和行政完成学校教育任务的助手,协助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,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中起模范带头作用,在学校集体中是骨干力量。
  第十四条:学校实行校内师生申诉制度。成立校内师生申诉调解委员会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五条:学校接受教育行政,业务部门及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,并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三章    教育教学管理
        第十六条  学校依据《中小学管理规章》及《德育纲要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七条  学校坚持德育为素质教育的中心,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,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工作机构、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,使学校德育工作步入规范、科学的轨道。
      (一)进一步强化德育工作的“三主”意识:即以学生为主体,课堂教学为主渠道,学校教育为主阵地。各学科课程要有机渗透德育教育。
      (二)认真贯彻《中小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及学校《一日常规》,教育学生做到:对己讲仪表,对人讲礼貌,校内讲纪律,社会讲公德,树立文明、高尚的整体形象。
     (三)坚持正面教育为主,肯定成绩和进步;指出缺点和不足,不讽刺挖苦,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     (四)学校按年级设年级组,加强年级的日常教育管理,加强班级建设,提高班主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,提高任课教师的教育水平,培养良好班风。
    (五)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配合,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,构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为一体的德育教学模式和工作网络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八条  学校贯彻实施《国旗法》,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,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,接受爱国主义教育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九条   学校推广普通话,使用规范汉字。
  第二十条  坚持教学为中心,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,不断更新教育观念,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,切实提高教学质量。
  第二十一条 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。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,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。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,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,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,维护作息时间表、课程表、周工作安排表和学校行事历操作的严肃性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三条 教材、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教导处统一管理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,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。
       第二十四条 执行国家考试制度。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,并按邛崃师教育局的规定组织好各6年级的毕业检测和9年级的毕业、升学考试。
        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,“强化教科研兴教”意识,加强对教学八认真的检查和考核。鼓励教师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教育教学的科研工作。
        第 二十六条 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,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,培养学生健康心理、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七条 规范学生在校活动总量,坚持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。既要克服学生负担过重的现象,也要防止学生负担过轻、听任自流的情况发生。
      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,健全学籍档案,对转学、休学、借读等要严格手续程序。严肃招生、毕业证书颁发;严格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。严禁教师参与非法招生。
       第二十九条 教导处要认真管理、积极使用教学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文体器材、图书音像资料,尤其要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,防止设备、设施“闲置”。特别是要运用好幻灯、计算机和多媒体辅助教学。
       第三十条 教导处应组织教师运用自我评价、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,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活动。
    第三十一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,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四章    总务后勤管理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二条 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学校服务、为教育科研服务、为师生服务的观念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工作规范。廉洁自律,克己奉公,讲求实效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三条 依据《中小学校财务制度》加强财务管理,健全财务制度,严守财经纪律,坚持勤俭节约,杜绝铺张浪费。 规范收费行为,坚决杜绝乱收费和搭车收费。
 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舍、校产、公物管理,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。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,有计划、有步骤、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五章   教师、职工
 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、职工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,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。学校必须依法维护、保障教师、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。
 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,学校必须尊重教师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。
  学校教师享有《教师法》规定的权利,必须履行《教师法》规定的义务。
 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以“热爱教育、勇于改革、刻苦钻研、精通业务、师德高尚、教书育人”为努力方向,要爱生敬业、为人师表、崇尚科学、讲学习、讲正气。
 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,教师、职工必须履行聘约,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,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。
 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,鼓励教师在职进修、接受继续教育。
  第四十条 学校保障教师、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,逐步改善教师、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。
  第四十一条  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,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,办公室设在工会。
 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、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、公正、准确的考核。对在教育教学、培养人才、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于表彰奖励。
 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、职工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,讲究工作规范。自觉做到:不讲教学忌语、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、不搞有偿家教、不接受学生、家长礼品、不参与一切封建迷信活动、不擅自向学生收费。
       学校对违反学校《章程》和规章制度,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、职工,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、批评和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由学校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六章    学  生
 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。
 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,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受教育者的义务,必须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。
  学生有下列权利:
  (一)接受平等教育。对教育者奖惩不公平,有权提出意见;
  (二)参与学校管理,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;
  (三)参与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,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;
        (四)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。
  (五)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
 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:
     (一)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;
        (二)规范行为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;
        (三)勤学苦练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,培养能力,立志成才;
        (四)关心班级,自信、自律、自理、自强,做文明人;
  (五)维护学校声誉,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。
 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,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一年。
 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,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、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,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认真搞好自身建设,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。学校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团组织领导,是学校教育对少年儿童进行教育、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。少先队组织要根据少年儿童特点,因地制宜开展好活动。
 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,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  学校对违反《中小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、批评和处罚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七章附  则
 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报邛崃市教育局批准。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。
 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。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,应予修订。
 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,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
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
 

编辑:杨仕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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